南沙区擅长公司股东类案件律师 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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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案件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股东资格取得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该同意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示。也就是说,其他股东之前就知道某人是真实股东,不曾反对即表示同意,该真实股东就可以起诉要求登记为股东。如下面这个案件,谢某是隐名股东,其股份由陈某持有。谢某起诉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变更工商登记。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败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谢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他股东早就知道他是真实股东了,也没反对过,即表示同意,于是改判公司和其他股东配合办理工商登记。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谢要求确认其拥有百某公司18%股份并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谢百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取得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本案中,百某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是否在知晓谢的存在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未曾提出过异议,系认定谢是否为占有百某公司18%股权的股东的关键问题。首先,谢与陈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代持股份协议,但根据谢与陈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确认谢实际出资并享有18%股权,并向谢支付过分红。其次,吕在管理百某公司期间,其曾定期向谢发送损益表,并向谢汇报财务收支状况,并询问谢对公司经营支出的意见,根据谢与吕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谢向吕表明其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后,吕没有明确对其实际出资人的表示进行否定。且吕20181013日曾向谢发出“我和张商量了下,如果你真的决心退问题不是很大。但要迟点,这两天他要和陈交接下百某的账,陈亏空了百某公款八九十万工资都发不出来了,要先看看怎么处理”,由此可见,吕并未否认谢属于隐名股东,且已将谢实际出资并想要退出告知严的儿子张。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仅以百某公司其他股东即严、吕不同意将谢变更为百某公司股东而驳回谢要求确认其股权及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后,根据陈在与谢的微信聊天中确认的谢占有18%股权,谢主张确认其为百某公司18%股权的股东应予支持,陈应及时将谢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百某公司、吕、严亦具有协助义务。

 

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股东连带责任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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