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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向上报告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张静),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良好状王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诉讼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综合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电话:(张静)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区庄站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