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起诉离婚找律师 经验丰富 为当事人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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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对方转移财产咨询 广州离婚时对方把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了还能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卡里曾经高金额达31万,对方就应该分15万多。二审改判既然不是转移财产,就应该只处理离婚时卡里的金额,而离婚时卡里仅于16元,已无处理必要,改判不用分割该张银行卡的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年1月8日转出12万元、….、2015年8月10日转出35600元。刘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年2月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不符合转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尾数为9302)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年10月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一审另认为资金周转不等于消耗,但李女名下的公司刘男同样占有股份,即使上述资金确以其他形式附加于公司价值中,刘男亦能获益。故此,该账户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该款项不予分割。
广州天河区起诉离婚找律师
增城区黄埔区离婚协议纠纷律师 房产过户争议律师 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户,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支付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支付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户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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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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