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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离婚宅基地房分割纠纷律师 哪些房子不处理咨询 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法院会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对方转移财产咨询 广州离婚时对方把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了还能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卡里曾经高金额达31万,对方就应该分15万多。二审改判既然不是转移财产,就应该只处理离婚时卡里的金额,而离婚时卡里仅于16元,已无处理必要,改判不用分割该张银行卡的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年1月8日转出12万元、….、2015年8月10日转出35600元。刘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年2月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不符合转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尾数为9302)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年10月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一审另认为资金周转不等于消耗,但李女名下的公司刘男同样占有股份,即使上述资金确以其他形式附加于公司价值中,刘男亦能获益。故此,该账户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该款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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