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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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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804-811房
  • 姓名: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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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越秀区继承纠纷律师 经验丰富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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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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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  
  • 关键词:广州越秀区继承纠纷律师,广州黄埔区遗嘱无效官司律师,广州荔湾区遗嘱无效官司律师

    广州越秀区继承纠纷律师 经验丰富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详细内容

    番禺区父母宅基地房拆迁分割律师 赠与给子女分割咨询

    广州父母将宅基地房赠送给儿子,儿子离婚了能起诉确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给儿子的房屋只要交付或者过户了就归儿子所有了,如果儿子是在婚姻期间取得,就属于共同财产,父母不能再要求归自己所有。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将宅基地房赠与并过户给儿子,后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和补偿款。儿子离婚后,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自己所有,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九条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外人陈三儿经原广州市芳村区东漖镇**核准登记为东漖镇南漖村79.95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人,该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344.71平方米,为三层半房屋。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上址宅基地对应的房屋地址为××;因此,法院认定陈三儿为原××房所在宅基地的使用人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

    原688号宅基地房屋在甘女与陈三儿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认定为甘女与陈三儿的共同财产,其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688号宅基地房屋已被征用拆迁,陈三儿在与甘女关系存续期间就688号宅基地房屋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由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提供244.71平方米安置面积作为拆除688号房的补偿,但该安置面积并未交付使用,亦未,故甘女应享有的实为《南漖村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中对于安置面积的二分之一权利义务。

    对于林母、陈大儿、陈二儿在本案提出的立请求,,如前所述,案涉688号宅基地使用人应以登记为准。*二,林母、陈大儿、陈二儿在庭审中陈述其已将案涉688号宅基地房屋赠与给陈三儿。因陈三儿已登记为该址宅基地的使用人,按林母、陈大儿、陈二儿的这一陈述,该宅基地的权利因登记已转移给陈三儿,赠与行为已完成,陈父和林母在赠与行为完成后已非688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三,林母、陈大儿、陈二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父和林母出资建造了688号宅基地上房屋。综上,林母、陈大儿、陈二儿现提出其对案涉688号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权利,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确认甘女对《南漖村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中因拆除广州市荔湾区××房屋(穗芳府地字*X号村镇宅基地)而安置的安置面积享有二分之一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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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越秀区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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