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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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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804-811房
  • 姓名: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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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继承纠纷律师 案例丰富 合理使用法律快速解决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5-10-01
  • 阅读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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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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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  
  • 关键词:广州继承纠纷律师,广州白云区遗嘱无效官司律师,广州增城区房屋析产继承纠纷律师

    广州继承纠纷律师 案例丰富 合理使用法律快速解决详细内容

    南沙区专业征地补偿款分割诉讼律师 宅基地合建咨询

    广州宅基地合建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谁所有?

    张静律师解答:归卖家所有,但卖家必须补充买家的损失,补充损失时需考虑到卖家拆迁所获得的经济权益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将宅基地卖给买家后,买家建了一栋宅基地房,后该房被拆迁。拆迁人与卖家签了安置补充协议,但因卖家和买家之间有争议,故一直不将安置房和补偿款给到买家,需等争议解决了才给付。卖家起诉应安置补偿协议的权益归其所有,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姚卖家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姚卖家与曾买家关于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的争议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24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姚卖家和曾买家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依据《合同法》*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4月17日被拆除,事实上已不能返还;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91号案的民事判书决亦认定姚卖家与某八社、某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姚卖家有权获得其与某八社、某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至于姚卖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终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则应由其另循合法途径与某八社、某九社解决。

    判决:确认姚卖家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穗天潭协X号的《天河区员村街某第八、*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归姚卖家所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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