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专业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恶意串通认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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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人欠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给亲属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如投资人欠债,将个人独资企业无偿转让给亲属,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无效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龚某主张确认梁儿梁父之间就转让工艺厂而分别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无效是否成立。现评析如下:根据《民法总则》**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龚某梁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梁儿2019311日出具《确认书》确认共欠出借人龚某借款本金和利息1925万元。201957日,龚某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儿、马儿媳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在该案审理期间,法院于201971日查封了工艺厂名下综合楼、厂房,该厂当时登记的投资人为梁儿的配偶马儿媳,正是在上述物业查封期间,马儿媳梁儿梁父三人通过先后签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于2019710日至719日在仅十天的时间内将工艺厂的投资人变更为梁父。《个人独资企业法》*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可知,涉案综合楼、厂房虽登记于工艺厂名下,但其财产权实际归属于企业投资人所有。故梁儿在明知自身负有对龚某巨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与其父亲梁父签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作出无偿转让的处置行为,必然造成债权人龚某的利益受损。而基于梁儿梁父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及双方在企业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实施零对价转让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相互串通的主观恶意。据此,院认定梁儿梁父201971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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