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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破产了,能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补齐出资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某股东补齐出资款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关某某应否向标某公司支付出资款的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企业破产法》*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关某某是标某公司的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认缴出资,虽然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但本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对标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关某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本院对标某公司要求关某某缴纳出资3111000元予以支持。本院受理对标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标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关某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2020年9月25日内补足出资,关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出资款,故本院认定关某某还应支付出资款的利息,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6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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