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宅基地合建买卖纠纷律师 出资方损失赔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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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出资方的损失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不同法官判法不同,可参考下面这个案件的判法:房屋评估价值-建房资金=房屋增值部分。出地人赔偿增值部分一半给出资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钟卖家是否应当就涉案房屋的返还补偿陈买家损失,如果需要补偿,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陈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实际已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钟卖家应当补偿差价。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民法典》**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释明,陈买家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陈买家出资的款项已转化为合建房屋,双方对涉案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多年,合建房屋事实上亦存在增值,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钟卖家应在收回涉案房屋的同时向陈买家补偿合建房屋的增值价值。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证属,且涉案房屋至今未有合法报建的相关资料。*二,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双方曾明确约定“日后征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平分房屋的所有财产。若未征收,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使用权”。*三,陈买家虽提交《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证实可以参考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房屋增值,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钟卖家或其家人已就涉案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实际获得相应补偿,亦无证据显示涉案房屋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四,法院经摇珠选定广东金某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于评估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该评估报告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暂定按照涉案《建筑物价值估价报告(终稿)》记载的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评估价1078425元作为计算涉案房屋增值的依据。如今后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本案确认的补偿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的评估总价值为1078425元,扣除陈买家出资金额46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分成房屋的比例,钟卖家应补偿陈买家房屋增值部分309212.5元(1078425-460000元)×50%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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