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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应在认缴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陈某在本案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公**》*三条*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杨某、陈某作为明某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明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股东杨某,认缴出资额90万元,出资比例90%,股东陈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10%。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杨某、陈某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11月2日,实缴出资金额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均显示为2050年12月31日。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三条*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某、陈某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孙某承担清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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