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起诉办理房产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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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得安置房后多年无法办理产权证,能起诉办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拆迁人辩称被拆迁人仅享有安置房的使用权,法院就不予支持,而根据其他材料判决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为兴建宿舍征用原告父亲林某私有的位于海珠区怡安里花圃、屋地及上盖房屋,除由被告作价补偿外,被告还以建成后宿舍楼的海珠区怡安里某房作为给林某予以补偿,后该宿舍楼被被告宝岗指挥部拆除,由被告宝岗指挥部安置原告回迁至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房屋使用至今。上述事实有四份协议书予以证明,已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林某在生前就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房屋办理产权事宜曾去函被告省侨务办,被告省侨务办在复函中明确表示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是其原征地补偿给林某的海珠区怡安里某房,后被告宝岗指挥部拆迁补偿的回迁房。由此足以证明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是补偿给林某的产权置换房屋,该事实同时在被告宝岗指挥部抗辩意见中亦得以佐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关系;同时函中有提及林某请求日后将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房屋产权办至女儿即原告名下的意思表示。鉴此,现原告要求被告省侨务办协助办理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省侨务办抗辩原告对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只享有使用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享有物权权益,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宝岗指挥部与原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原告要求其共同协助办理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某房房屋的产权登记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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